民生30亿假理财(民生假理财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生30亿假理财,以及民生假理财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做到在银行买理财时不被理财经理“套路”?
- 2、民生银行30亿假理财是怎么被发现的
- 3、为什么说防范假理财产品要靠卖者有责买者谨慎?
- 4、民生银行30亿假理财客户能收回吗
- 5、盘点银行理财纠纷案例
如何做到在银行买理财时不被理财经理“套路”?
明确自己的目标和需求:首先,你需要明确自己的理财目标和需求,不要被理财经理的各种推销手段所迷惑。如果你不需要某种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礼貌地拒绝并告诉他们你的立场。 了解产品和服务:在和银行理财经理交流之前,你可以先了解一些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包括它们的优点和缺点,以及市场上的其他选择。
破迷惑,识别假相。“套路”之所以最后成功,始终离不开一个字“假”,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擦亮眼睛你就成功了一大半。比如客户经理常用伎俩……假办公室。为了达到以假乱真效果,犯罪分子往往会租赁银行附近写字楼,冒充银行办公室,挂上假招牌。
买银行理财怎么避坑?警惕虚假宣传 一般来说,银行对产品宣传的管控是比较严格的,但是每行每业总有不靠谱的人。有个别理财经理,保不齐就跟你大忽悠,口头承诺一些不靠边的事,比如“这款产品保本保息”“预期收益能有多少”。
民生银行30亿假理财是怎么被发现的
近期,市场传出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分行)航天桥支行30亿元的风险事件。据了解,此事牵涉“萝卜章”票据造假及销售“飞单”两大环节。简而言之,是该支行管理层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用以表外放贷,掩盖约30亿元的票据造假窟窿。
民生银行的假理财产品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贪图了高利诱惑,银行工作人员承诺将原来“一年期产品原本年化收益率2%,还有半年到期,相当于年化4%的回报”,为了贪图4%的收益导致购买了虚假理财产品。所以,在任何情况下贪图高利的行为都有可能出现问题。
案例1: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假理财案 2017年4月中旬,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被爆出假理财案,涉案金额约15亿元。该案系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客户的理财资金。
“监守自盗”暴露银行内控不到位 此次“假理财”案件暴露出民生银行不少内控问题。从多位投资者提供给媒体的理财产品转让协议来看,这款理财的转让人集中在10多位,巨额资金在一段时间内集中汇入这些人的账户,并没有引起银行风险监控部门的警觉。
为什么说防范假理财产品要靠卖者有责买者谨慎?
1、在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会看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提示。作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被提示来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专业人士指出,二者必须同时强调,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2、因为银行承诺保本理财,并不怕损失,一个银行发行几百上千只保本理财,只要大部分盈利,即使出现少数个别亏损的,银行照样可以用其他的盈利来弥补损失;而且标注保本理财更能吸引投资者,壮大规模;此外保本理财投资的本身都是低风险性的产品,安全度较高,发生损失的概率很小;所以银行并非不敢承诺理财保本,而是国家不允许。
3、(2)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做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3)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民生银行30亿假理财客户能收回吗
1、民生银行理财预约赎回规定:您可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或任一营业网点进行理财产品预约赎回。封闭型理财:不能提前赎回。开放型理财:可在最近开放日前办理赎回手续,理财本金和收益在下一个周期日(工作日)到账。
2、可约定赎回,下一个工作日9:00前本金和收益一笔入账。如果客户约定全额赎回的最近一个工作日为固定分配日(每月的16日为固定分配日)。银行成功确认后,本金在固定分配日9点之前入账。未分配理的财收益固定分配在日终入账。温馨提示:当您理财未到期又急需用钱时,可以进行理财转让。
3、不能撤回;在各大银行,许多理财产品都可以提前终止,但是这个权利只有银行独享,投资者只能被动接受,且无权要求提前赎回。银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主要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增利型理财产品,遇上特殊情况,银行担心实现不了预期收益,提前终止产品,帮客户锁定预期收益。
盘点银行理财纠纷案例
1、案例1:交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两成 2013年,交通银行在2011年发售的一款私人理财产品到期引发纠纷,产品不仅没有兑现预期收益,还出现两成左右的本金亏损。部分该理财产品持有人先后前往上海银监局、交通银行总行交银大厦对该产品进行投诉。
2、其中第二个案例,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引起了记者注意。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北京的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
3、原来银行在给王大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进行了操作。法院认为王大爷风险评估之后认定为平衡型,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应该为中低风险,而银行推荐购买的却是高风险型,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4、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老人耗资百万购买银行理财根据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北京某行的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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